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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0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邦珍与薛福英、北京蓝伊经典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珍,北京蓝伊经典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薛福英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0269号原告梁邦珍,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被告北京蓝伊经典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万象新天家园411号楼A2号。法定代表人薛福荣。委托代理人薛福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薛福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梁邦珍与被告北京蓝伊经典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伊经典公司)、薛福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志勇、吕鹤江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邦珍,被告薛福英作为其本人及蓝伊经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梁邦珍诉称:梁邦珍从网上得知可以从蓝伊经典公司购买香港睿新理财的理财产品,蓝伊经典公司承诺购买18000元的产品,即每天返利148.2元,四个月后就能回本。梁邦珍于2015年4月19日下午通过刷卡的方式将此款项交予蓝伊经典公司。后梁邦珍不但未收到返利,而且本金也不予退还。故梁邦珍诉至法院,要求蓝伊经典公司退还18000元,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薛福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伊经典公司、薛福英共同辩称:不同意梁邦珍的诉讼请求。睿新开会的地方在蓝伊经典公司店面旁边,蓝伊经典公司帮着刷了钱,我们刷的钱都给别人了,跟蓝伊经典公司、薛福英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梁邦珍在蓝伊经典公司通过POS刷卡消费支出18000元。2015年4月22日,薛福英向宋*涛汇款支付39000元。梁邦珍提交薛福英语音录音,梁邦珍提交的录音内容文字稿内容包括“自己的本钱都没有回来的情况下我那套房子就地拍卖。我要给我所有的伙伴们,给你们一个交代这是我想说的,我一直没有说。我就想我可以去这么做,所以说时间可以验证一切,日久见人心。我说我觉得我既然选择了我就要去承担。这要去做。但是我希望我们所有的伙伴们,你们也要这样,对得起良心,对得起我们合作的伙伴们,给他们一个很好的交代”。庭审中,薛福英称:梁邦珍之前自称梁振,梁邦珍是穆悦的下线,穆悦是宋京涛的下线,梁邦珍在宋京涛、穆悦的劝说下加入睿新投资项目的,仅是利用薛福英经营的店面支付款项;薛福英收到款项后,连同收到的他人的投资款一并支付给了宋京涛;梁邦珍自己做了睿新后也发展了下线;提款方式就是推荐下线加入,将自己的虚拟币转给下线。梁邦珍称:梁邦珍是穆悦的下线,加入睿新后,当时可以登录网站查看资产;梁邦珍下面有四个人,是通过梁邦珍加入进来的,每个人投资了1800元,收取四人投资款后,梁邦珍用自己的虚拟币为四人开户,后来发现事情不对,就将四人的投资款退还给了他们;目前网站已经无法登陆。上述事实,有POS签购单、录音、银行账户历史明细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金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本案中,梁邦珍经他人介绍,将资金交付薛福英经营的蓝伊经典公司,薛福英提交了将款项转出的相关证据,且梁邦珍自认的“上线”也非薛福英。薛福英的行为仅为代梁邦珍向“理财项目”汇入资金,并未对梁邦珍的资金进行管理,亦未操作梁邦珍的投资账户,且梁邦珍于投资前已明知该项目的名称、运营方式,并自愿成为他人“下线”,其后又自行操作账户发展了“下线”,故蓝伊经典公司、薛福英并非返还梁邦珍投资资金的义务人,梁邦珍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梁邦珍所提交的录音,从形式及内容均不能达到薛福英为梁邦珍的投资进行了保证担保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梁邦珍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邦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梁邦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吕鹤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