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95号被执行人:杨洋,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杨洋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杨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告人杨洋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多次在省院、最高院的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杨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上的余额始终为零元。另查,被执行人杨洋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或查询到被执行人本人及联系方式。本院在“5.26集中大执行”中在其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怡园新邸4幢301室也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杨洋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杨洋的下落和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杨洋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杨洋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