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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企开元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开元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53号原告: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北京中企开元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娜,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该公司文员主管。原告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开元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成瑞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佟 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思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