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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越超、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越超,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越超,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志刚,乡长。再审申请人李越超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郊乡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越超申请再审称,2003年6月25日,申请人转租承包刘学武责任田三亩,租期至2018年6月25日。2012年4月,国家征收该土地,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补偿办法,被申请人南郊乡政府具体经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申请人通过与第三人刘志州等人签订协议,将应归申请人的部分财产73122.6元分给刘志州(已通过诉讼收回);被申请人将应补偿给申请人的另一部分财产120888元非法侵占,拒不归还。被申请人非法占有申请人财产没有法律支持,属不当得利。被申请人虽是行政机关,但它只是经手人,不是作出该赔偿谁、赔偿谁多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机关。诉讼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诉讼双方是因合同关系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对本案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越超主张其租赁的土地被征收,南郊乡政府违反《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1]96号)文件的规定,南郊乡政府非法占有申请人应得补偿款120888元,申请人上述主张系对政府征收补偿行为不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情形。申请人的请求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越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