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4、姜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1,张某,姜某2,姜某3,姜某4,马某,姜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1,男,1942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缇雯,北京市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科栋,北京市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2,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3,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4,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47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5,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上诉人姜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姜某2、姜某3、姜某4、马某、姜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二审期间姜某1提交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内容与一审期间张某、姜某2提交的代书遗嘱不同,对本案实体处理具有实质性影响。且姜某1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故本案一审中有关遗嘱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海鹏审 判 员 杨 磊审 判 员 吴杨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王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