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3437号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魏塘桥东(嘉兴市南湖区长城建筑工程公司内5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69387284-7。法定代表人:杨伟林。委托代理人:邓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650011163。经营者:宋陈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财产保全费636元,合计1306元,由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