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大地天成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地天成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大地天成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708室。法定代表人:余保华,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天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地天成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地天成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70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