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与杨大全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杨大全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368号原告: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石立恒,男,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辉,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杨大全,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与被告杨大全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悦来灌区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