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群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群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673号罪犯杨群,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9日止),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12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某、张某1,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警官席某、张某2,社区代表吴某、张某3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赃款已退缴,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群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职务犯,且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综合考察其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群准予减刑四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