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杰文、何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文,何敏,邓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杰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何敏,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邓海滨,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敏的有银行存款并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敏在中国交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62×××00内的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人民币14675.7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肖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