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文雯、丁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雯,丁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雯,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洪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文雯与丁洪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