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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文雯、丁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雯,丁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雯,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洪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文雯与丁洪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