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财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俊兰、徐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俊兰,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84-2号申请人:管俊兰,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勇。被申请人:徐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管俊兰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1402财保8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辉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140万元。管俊兰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辉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140万元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管俊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