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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破申2号申请人: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144068813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董事长。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芬佳德航运公司(FingadShippingLtd)、化学品海运私人公司(ChemshipB.V)、化学海员有限公司(ChemicalSailorLtd)与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四案中,认为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将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查明: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86年9月15日成立,住所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150000元。(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1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付芬佳德航运公司(FingadShippingLtd)人民币3902206.25元及银行费用和汇率差额,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41420元。(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1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付化学品海运私人公司(ChemshipB.V)人民币2540131.25元及银行费用和汇率差额,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27810元。(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1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付化学海员有限公司(ChemicalSailorLtd)人民币2515125元及银行费用和汇率差额,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27560元。(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9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付芬佳德航运公司(FingadShippingLtd)、化学品海运私人公司(ChemshipB.V)、化学海员有限公司(ChemicalSailorLtd)2182435.11英镑及该款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照4.5%年利率计算的复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90770元。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共计扣划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7527.25元,并裁定冻结“CHEMICALLIBRA”船舶拍卖款人民币23600000元,并裁定查封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孝闻街175号房产8%所有权份额,并裁定查封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孝闻街177号(1-4)房产(该房产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上述可执行资产明显低于执行标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总计8690289.99元,负债合计449606429.89元,所有者权益为-362704139.90元。本院认为: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人民陪审员  曹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孔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