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红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职务:总经理。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6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瑛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