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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伟明与郑伟财、施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明,郑伟财,施志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140号原告:黄伟明,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郑伟财,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施志孟,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万安农场文周作业区,原告黄伟明与被告郑伟财、施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伟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伟明基于与郑伟财、施志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黄伟明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