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116号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上城世家25栋703房。法定代表人:文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朝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宗,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飞轮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