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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华洪与江军挥、赵玲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洪,江军挥,赵玲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66号原告:张华洪,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江军挥,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县。被告:赵玲福,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张华洪与被告江军挥、赵玲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华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