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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许汉中与马宜光、胡应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中,马宜光,胡应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08号原告:许汉中,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宜光,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应学,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许汉中诉被告马宜光、胡应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许汉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应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应学的起诉。审判员  黄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