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超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卢灶娇。委托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超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马永纲。申请人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超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超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超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