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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雨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良川、薛才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雨良,姜良川,薛才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白雨良,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二道街187号院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姜良川,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薛才郎,男,汉族,1958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汇新路汇景新都B座。本院在执行白雨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良川、薛才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姜良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白雨良借款31.5万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2元,由姜良川承担14837元,由薛才郎承担602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