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汪江河、伊犁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江河,伊犁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39号被申请人:汪江河,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伊犁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工业园区A区环城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玉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汪江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伊犁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90.5万元财产。担保人李健以其名下的新源房权证第六产区字第XX**号房产、李卫以其名下的新源房权证第六产区字第XX**号房产提供价值90.5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伊犁天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90.5万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健、李卫名下房产(李健:新源房权证第六产区字第XX**号、李卫:新源房权证第六产区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