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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192号原告:何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经营者。被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雅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