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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晏洋与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洋,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904号申请人:晏洋,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江伟,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6)皖05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79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