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金诚行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124号李金诚:你因犯行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1923号刑事裁定,委托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唐雄进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口供都是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非法取得,你在侦查阶段已进行否认,后迫于特殊环境下,不得不又被迫按照原编造的口供承认行贿事实。2.你不存在行贿的必要性,行贿资金来源没有查清。3.黄河鸿的证词是其在被羁押期间所作的,证据的取得手段违法。请求本院依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再审本案,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裁判采信你的有罪供述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并无不当你在归案后多次详细供述了你为感谢黄河鸿三次送给黄河鸿共20万元的经过,且提交了亲笔供词。黄河鸿作证称其在担任从化市委书记期间帮你承接了流溪温泉管理委员会安保、环卫、水电等项目并收受你20万元的情况。证人李泳忠、李泽铃的证言均称黄河鸿曾安排其二人为你承接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市政设施管护、绿化养护、环卫、安保服务等项目提供帮助。从化市财政局《关于市政设施管护及城市环境卫生保洁项目的招标的复函》和2013、2014年度《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绿化管养、环境卫生保洁、路灯维护管理、安全保卫服务合同》,证实2013年和2014年你承接了从化市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市政设施管护、绿化养护、环卫、安保服务等项目。你申诉称你是被迫承认行贿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上,你的有罪供述和证人黄河鸿、李泳忠、李泽铃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能相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你行贿的犯罪事实。原审采信你的有罪供述符合证据采信规则。二、你是否有行贿的必要性和行贿资金的来源是否查清并不影响认定你构成行贿罪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你构成行贿罪的证据已达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标准,你是否有行贿的必要性和行贿资金的来源是否查清并不影响认定你构成行贿罪。三、证人黄河鸿的证言取证手段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6条规定,询问证人,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而黄河鸿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为了获取其关于你行贿的证言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黄河鸿关于你行贿的证言的取得并不违反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因此,原审裁判采信黄河鸿在羁押期间所作的证言作为认定你犯行贿罪的证据使用,并无不当。原审裁判认定你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再审本案,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