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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资明与长沙力通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资明,长沙力通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746号原告胡资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力通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赵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资明与被告长沙力通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资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资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资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资明负担。审 判 员  常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庆文书 记 员  刘 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