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荣林与杜淑芹、杜荣生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荣林,杜荣生,杜淑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荣林,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贤(杜荣林之妻),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荣生,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海华(杜荣生之妻),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淑芹,女,1946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杜淑芹之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杜荣林因与被上诉人杜荣生、杜淑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杜荣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杜荣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荣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杜荣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