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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荣林与杜淑芹、杜荣生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荣林,杜荣生,杜淑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荣林,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贤(杜荣林之妻),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荣生,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海华(杜荣生之妻),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淑芹,女,1946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杜淑芹之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杜荣林因与被上诉人杜荣生、杜淑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杜荣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杜荣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荣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杜荣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