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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智与李正华、陈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智,李正华,陈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099号原告石智,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告李正华,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银华,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石智与被告李正华、陈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石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石智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