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智与李正华、陈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智,李正华,陈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099号原告石智,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告李正华,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银华,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石智与被告李正华、陈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石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石智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