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继德与卢引引、贺云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继德,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762号原告:樊继德(×××),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卢引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贺云龙(×××),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贺沙沙(×××),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杨锁财与被告卢引引、贺云龙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5日追加被告贺沙沙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继德、被告卢引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云龙、贺沙沙因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继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玉米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30日,被告卢引引的丈夫、被告贺沙沙、贺云龙的父亲贺守占向原告以0.66元/斤的价格收购了48725斤玉米,价款为31728元,当时口头约定现款收购,可贺守占支付了原告11728元,下欠原告2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意外死亡,原告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卢引引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卢引引系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沙沙、贺云龙系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贺守占于2017年2月30日向原告杨锁财购买了31728元玉米,当场给付了原告11728元,剩余20000元向原告樊继德出具了欠条。被告贺沙沙、贺云龙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放弃继承贺守占遗产声明书。本院认为,原告樊继德与贺守占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贺守占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卢引引是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云龙、贺沙沙是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三被告均为贺守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争的玉米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被告卢引引与贺守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贺守占死亡后,被告卢引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沙沙、贺云龙放弃了对贺守占遗产的继承权,不对贺守占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樊继德请求被告卢引引偿还玉米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引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继德玉米款20000元。二、被告贺沙沙、贺云龙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卢引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