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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鸿、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鸿,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西街。法定代表人:张金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彦鸿,男,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安蓉,女,汉族,住乡宁县台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彦鸿、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彦鸿、安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乡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029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