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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林荣与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荣,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林荣,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02012-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109室。法定代表人:安祖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林荣与被执行人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林荣款项人民币69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70元,由被告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00元,余款1170元由原告张林荣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林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0591破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苏浙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静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