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树明与肖跃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明,肖跃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885号原告:许树明,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肖跃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许树明与被告肖跃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跃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跃智将登记在许树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D×××××(黄牌)的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判令肖跃智将车辆自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之后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处理完毕,并承担车辆所需缴交的费用(包括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之后产生的违章罚款以及过户时所需缴交的税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肖跃智于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向许树明购买二手车(车牌号闽D×××××)一辆,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过户且须过户后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但肖跃智届期未履行合同。肖跃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许树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肖跃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许树明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许树明(甲方)与肖跃智(乙方)签订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肖跃智向许树明购买厂牌型号为金旅、发动机号556709、车架号002342、车牌号闽D×××××车辆一辆,总价款5800元。合同第四条第3项责任约定载明:交车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乙方必须马上过户,如未过户开车出去后所有违章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全由乙方自己承担,和甲方、中介方无关,交车时间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若双方产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还对其他购车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许树明当场向肖跃智交付车辆,肖跃智亦同时支付了购车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肖跃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的权利。肖跃智与许树明签署《二手车交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许树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时交付车辆的义务,肖跃智负有立即将车辆过户并承担过户时所需缴交的税金以及在过户前若将车辆驾驶上路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章以及路面风险、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义务。现肖跃智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许树明主张肖跃智立即办理案涉车辆过户手续并自行承担过户时所需缴交的税费,以及由肖跃智自行处理自接收车辆之后(即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及相应的违章罚款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肖跃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跃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现登记在原告许树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D×××××(黄牌)的车辆过户手续。被告肖跃智应自行处理上述车辆自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之后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并承担车辆所需缴交的费用(包括2016年7月25日14点30分之后产生的违章罚款以及车辆过户时所需缴交的税费等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肖跃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碧娥人民陪审员 钟立卫人民陪审员 邱福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斌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