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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天增与陈宗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增,陈宗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4518号原告:吴天增,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宗猛,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天增与被告陈宗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天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天增诉称,被告陈宗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被告陈宗猛并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宗猛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宗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被告陈宗猛向原告吴天增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并于当日在一份借条上签名捺印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吴天增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宗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吴天增与被告陈宗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宗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吴天增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天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095元,由被告陈宗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