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顺聪、陶正刚与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聪,陶正刚,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816号原告:李顺聪,女,1975年12月27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陶正刚,男,1972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胜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6栋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6969697。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顺聪、陶正刚诉被告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顺聪、陶正刚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聪、陶正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聪、陶正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