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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世康与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康,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752号原告:吴世康,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斌,大余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8号商住楼一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7005508984847。法定代表人:胡灏溔,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吴世康诉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款项,原告吴世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世康撤回对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