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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45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古交市西曲街道办事处永树曲村居民,住古交市。被告:郝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海翔选煤厂职工,住古交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郝晋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2、依法分割位于古交市红梁山12号楼1单元5层的共有楼房一套,该房屋贷款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8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一子,取名郝晋斌,现在古交市第二小学上学。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解,随后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因孩子较小,2016年3月22日双方又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为家庭琐事还是与原告吵闹,并经常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某辩称,我与原告从离婚到复婚,感情还是不错的,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现孩子大了更不应该离婚。原告打麻将、跳舞我不在管她了,我会好好待原告,还能过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2016年3月22日因复婚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于2008年5月28日生一子,取名郝晋斌,现在古交市第二小学上学。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郝某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郝某抗辩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从离婚后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是双方对自己婚姻感情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能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被告是有良好感情基础的,是有家庭责任感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有缺点,在面对缺点时要多想优点,这样慢慢去加深彼此的感情,才能缔造自己的幸福。原告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郝某对婚姻感情中的原告仍无法放手,期盼好好过日子,本院也希望原告李某珍惜身边的被告,给被告一个机会。综上只要原告与被告互相谅解,多看对方优点,求同存异,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