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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丘市富海冷却塔厂、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富海冷却塔厂,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富海冷却塔厂,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鲁安药业以东玻璃小区。法定代表人曹桂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魏悦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富海冷却塔厂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480元,案件受理费为80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16×××46中的存款72480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开发区支行账户为15×××49中的存款72480元(实际控制0元);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