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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安树森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保20号申请保全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兴县城法定代表人付春江被保全人安树森,1,52岁,1965-02-06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34196502064612,地址海兴县申请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树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