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建国、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国,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国,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溱水路。法定代表人:徐亚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闫兆虎,董事长。上诉人姚建国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建国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姚建国住所地为河南省青屏街办事处姚家门6号,属于新密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