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永乐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永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36号罪犯程永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鲁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永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4728元(未付)。2009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月减刑二年。2015年4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程永乐减刑七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程永乐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程永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永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永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鲁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