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5民特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洋与被申请人刘某金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洋,刘某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特04号申请人:刘某洋,女。被申请人:刘某金,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洋与被申请人刘某金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洋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