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志兰、郑祥方等与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兰,郑祥方,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428号原告:叶志兰,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祥方,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道德,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393648。法定代表人:洪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兰、郑祥方与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