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松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松万,何维芳,何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何松万,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何维芳,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何志浩,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814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松万、何维芳、何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39502.6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