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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155号之一原告阳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15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阳某某已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阳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李某某持有的益阳市朝阳标憬装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李某某持有的益阳市中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营业室处账户存款37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