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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靖西县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周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住址靖西市。法定代表人邓振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75号,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太少,不宜扣划。经本院多次做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前已履行支付租金22900元,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周琳应向申请执行人靖西县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支付租金60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前已履行支付22900元,余下租金37600元被执行人定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近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75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