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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01号原告: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果园。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告:婉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常继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