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何东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何东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何东昇,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强与被执行人何东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东昇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