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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郝虎林、孙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虎林,孙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虎林,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彦杰,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