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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张兆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张兆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比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559604681M。法定代表人:蔡永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尧,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马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