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78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曾用名杨杨,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永县黄甲岭乡高峰村八组17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十亩地村暂住处附近,向鲁振雨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2017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三包,共重5.42克。经鉴定,该三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其贩卖毒品,应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子认罪认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