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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成静与成都市新兴石化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成静,成都市新兴石化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监3号原告叶成静,女,汉族,1960年0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成都市新兴石化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龙玉巷*号。法定代表人秦晓茂,总经理。原审原告叶成静与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兴石化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都江民初字第1058号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毛爱军审判员  马明林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琪 来自: